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福州:归侨三种情形可再生一个子女

2007年07月20日 09:58 来源:中国侨网

    中国侨网消息:夫妻双方均为归国华侨的,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,经批准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:(1)回国定居入境时已怀孕;(2)夫妻双方回国时间不满6年,只有1个子女;(3)所生子女在国外定居,国内无子女。福州市人口计生委有关负责人7月15日表示,现行生育政策并不会改变,除了政策规定的情况以外,不允许普遍生育二胎。

  近日,社会上有一些不明政策的人传言国家生育政策将有所松动,可以普遍生育二胎。福州市人口计生委负责人表示,计划生育政策是中国的一项长期国策,未来十几年,福建省人口总量还将以每年30万人左右持续增长,稳定低生育水平仍有相当难度。

  他重申,根据《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》中的再生育规定,符合法律、法规规定条件的,目前城镇人口、农村人口、归国华侨、港、澳、台、少数民族、再婚夫妻有6种情况可以要求安排生育第二个子女。其中,夫妻双方从港澳台地区回大陆定居,时间不满6年;夫妻一方为本省居(村)民,一方为港、澳、台居民的,双方婚后生育或港、澳、台一方婚前已有的子女,不在内地定居的,不计入《省条例》所称的生育子女数。(福建乡音网/黄戎杰)



编辑:王海波】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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